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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法律关系的定性探讨

引用
新成立的国资委兼有特殊政府机构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机构的身分,国资运营主体兼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对人和出资人的身分.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准"政-资"关系与"资-资"关系的结合.其中的"资-资"关系是一种投资中介关系.信托和代理作为运用于这种投资中介关系的两种法律制度,其实质区别在于国资运营主体经营自主权限和国资委宏观调控力度的大小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经营.

国资委、国资运营主体、投资中介关系、代理、信托

20

F2;F123.7;R1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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