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国际管辖权问题初探
网络诽谤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基本构成要素如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和行为内容在本质上仍然根植于人类物质社会而非依存于网络虚拟空间.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形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传播诽谤内容的媒介不同.就网络诽谤行为而言,在现阶段完全抛弃传统管辖制度的论点并不现实.为实施网络诽谤案件的管辖,传统国际民商事管辖制度应在两个方面发展完善:首先应适应网络行为的特点纳入新的管辖依据;其次应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管辖依据与法律关系的紧密程度,采用一种灵活而非僵硬的包容各方利益需求的管辖规则.
网络诽谤、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弹性管辖模式
20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