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
合同期前救济制度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拒绝履行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则具有合同期前救济的职能.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则代表了国际上对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普遍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此问题上并未突破大陆法系的制度框架,但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系及国际上的一些具体经验,并且在预期拒绝履行规则的适用范围上有所突破.
期前救济、预期违约、预期拒绝履行、期待贬损、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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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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