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上的实体法导论
冲突法一般被理解为是由范围和系属构成的冲突规范,但是,现代国际私法理论认为冲突法本身包含实体法,即冲突法具有双重构造性.这在识别与住所两个方面有集中的体现.按照国际私法自体理论,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实际上就是国际私法法律概念的解释问题,而解释法律概念的法律规范就是实体法.在住所问题上,决定住所地法时并不依照任何国家的国内法,而是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自己来决定,从而在国际私法上就规定了独立的住所概念,这显然属于实体法.
国际私法、冲突法、实体法、识别、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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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国际法)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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