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与占有制度
智力成果的本质特点是独创性的某种信息.该信息的产生具有身分性质并且具有一经公布(公示)就会变成”共识”(外溢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对其权利的赋予必须采用特殊的方式.但不能也没有必要适用占有制度来确定智力成果的权利归属.智力成果的独特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具体内容的多样性.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内容的多样性以及其标的的”共识”性又决定了其使用主体的多元性.某些具体的知识产权可准用占有的规定,但不能适用以无权占有为前提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占有效力规定.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占有制度、功能
19
D92;DF5
司法部科研项目01SFB2008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