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法院观
立足于”同类人审判”的根本性质,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定位在”人民的法院”这一层面上.在法院的具体标准上,他们认为法院必须依法成立、实行独立、遵守民主原则、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法院的性质上,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看做是人民的法院而非官僚的机构,是中立的裁判者而非当事人一方利益的偏袒者,是普通的法庭而非特权的机构.在法院与法治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看做是法治实现的载体,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角色,同时,法院可以通过对行政权、立法权的监督,来保证控制国家权力这一基本目标的实现.
马克思主义、人民法院、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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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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