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形式论
电子合同虽已为一些法律规范确认为书面形式,但是它与传统书面合同的差异仍存在.而这些直观的差异却因近年来推崇”功能”的趋势而被合理忽略--”功能等同法”对法律行为的形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商业行为法律形式的认定取决于商业活动的需要与立法者对该形式之功能的认知,而功能的获得却依赖于技术发展水平:如书面形式功能的物理特性与电子合同的技术支持.目前我国<合同法>虽宣布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效力,但因不能保证书面功能的实现,仍难被商界普遍接受.立法与司法活动将更加关注新技术的发展.
合同、电子合同、形式、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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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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