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规定”移送裁判”,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其一,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其二,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其三,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附带上诉、第二审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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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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