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研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第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2条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条文序号为"刑法第162条-1";该《刑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的罪名为"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报告罪";作为其犯罪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不仅限于公司、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而指的是任何会计单位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本罪与作为主要犯罪行为的其他犯罪之间不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上述行为,又实施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来处理.
刑法修正案、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报告罪、犯罪对象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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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31.3;D922;TP31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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