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武汉市公安局颁行的新”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引起社会关注.该规则关于六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背离了尊重人的生命、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精神.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立法,均认为汽车为高速运输工具,它对周围的环境构成高度危险.在交通事故中,高速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因此,我国有关交通法规及相关的地方性规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而且有背世界潮流,甚至是倒退.
定责规则、通行权、生命健康权、冲突、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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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中南政法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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