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
各国或地区关于赠与性质之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与差异性,说明了达到优遇赠与人从而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平衡这一共同的价值目标的手段具有多样性.我国《合同法》在确认赠与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与将赠与规定为实践合同的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此外,由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关系当事人利益甚大,为使当事人郑重其事并便于登记,我国法上的赠与合同具有要式性.
赠与合同、性质、诺成、不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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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G251;F061.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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