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中的疑难问题研讨
《刑法》第138条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采用了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但其对该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或要素的明确性与司法实务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第138条规定的精神,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以利于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本罪的成立范围.
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
18
D924;D252;D631.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1-29
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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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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