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立法的中国经验与前景展望
开端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性骚扰立法动议,经由地方立法试验、人大代表提案、群团组织推动、司法经验积累和国际社会关注,促使立法机关在2005年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增加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然而,在对性骚扰概念作出立法界定,以及对特定场所性骚扰的强化规制等方面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2020年,《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确立了特定场所防治性骚扰的义务,形成了开放式条文结构,引导了后续《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总结中国性骚扰立法的经验模式,其呈现鲜明的民意回应型、多级分工式、经验导向性和话语嵌入式特征.由此展望中国性骚扰立法前景,有望转向引导型立法模式,弥合现有法律体系的内部罅隙,继续积累性骚扰立法的中国经验,并嵌入国家和社会的主流话语.
性骚扰立法、经验模式、制度前景、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
DF529(民法)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2022-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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