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制下离婚经济补偿的价值基础、教义构造与体系协调
相较于《婚姻法》第40条,《民法典》第1088条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正当的价值基础.在共同财产制下,只有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数额较少,以及家务劳动贡献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从他方收入中获取必要收益这两种例外情形发生,家务劳动贡献方方可主张补偿家务劳动价值.基于家庭效用最大化做出的家庭分工,夫妻一方因家务劳动或者其他义务做出特定牺牲,造成面向未来的人力资本损失,应当予以补偿.特定牺牲决策在"家庭利益最大化"层面应具有正当合理性,判断时不能单采经济理性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经济补偿两项制度原则上并行不悖,如若原本"生活困难"的客观状况因损害赔偿或经济补偿而得以消解,则不能叠加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共同财产制;离婚救济;家务劳动;特定牺牲
D923(中国法律)
2021-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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