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定位与理解适用
中国离婚救济制度创始于1950年《婚姻法》,经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不断进步和发展,于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获得较大完善,形成以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三项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然而,多项调查显示,司法实务中对离婚救济措施的运用存在“三低”现象,即“低适用、低救济、低功效”[1](P79)[2] [3][4],其功能并未得到应有实现.从立法角度看,现行《婚姻法》确立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过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条件苛刻、离婚损害赔偿法定理由过严,是其功能受阻的主要原因[5](P84).为此,刚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延续现行《婚姻法》离婚救济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对三项救助措施分别从适用范围和法定情形等方面作出拓展.
D923.9(中国法律)
2020-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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