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兼论结婚要件
文章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分析了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二元结构、法律程序及法律后果.重婚,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的近亲结婚以及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等严重违反社会公益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包括: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受欺诈、胁迫的婚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婚姻,禁止结婚的亲属间缔结的婚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应作为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欺诈应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婚姻撤销不应适用行政程序,近亲属不适合做婚姻无效请求权人,继续缓和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保护善意当事人和妇女儿童权益.
结婚要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DF551(民法)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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