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563.2014.05.012
法权身体:1950年婚姻法的表达与实践
自从清末修律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或隐或显地成为各个政权努力追求的重要面向,1949年以后身体法权化大体延续着近代以来的进程.在“解放”话语生产机制下,1950年婚姻法表达出打破封建婚姻关系、解放妇女身体的重要诉求;自由是婚姻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塑造新女性形象是婚姻法的制度功能.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宣传动员与法律治理技艺具有两种不同的面向,分别代表行政和法律治理手段.透过充斥在身体法权化过程中的各种权力和技术,身体改造实践并不如同制度设计那样的美好,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将身体重新纳入新的权力机制控制之下.
法权、身体、婚姻法
D923.9(中国法律)
2015-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