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563.2013.01.005
“嫖宿幼女罪”存废论——基于儿童优先和非歧视原则的分析
本文从国际公约规定的对儿童“优先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角度分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在归纳该罪名出现后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不管幼女有无收受钱物,建议对行为人一律按照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以确保儿童获得优先和无差别保护.
儿童优先保护、非歧视、嫖宿幼女罪、儿童卖淫、法定强奸
D669.68(阶级结构与社会结构)
2015-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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