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本位司法理念与妇女权利保护—以民国一起妇女诉请别居案为例
女权保护不仅是立法的任务,更须在司法中得到落实,如何适用法律对妇女权利保护至关重要。在民国一起妇女诉请别居案中,虽然《中华民国民法》并未规定别居制度,按照民法传统理论,当事人不能享有诉请别居的诉权。然而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秉持社会本位司法理念,突破法律常规,以保护妇女权利的社会价值共识指导司法过程,赋予妇女诉请别居的诉权,并在别居后的权利义务安排上予以照顾,从而使妇女权利得到了保护。
社会本位、司法、妇女权利、别居、诉权
D442.9(妇女运动与组织)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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