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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势在必行,平等发展更需坚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国际趋势

引用
一、保护性立法是实现劳动世界性别平等的一种惯例 女性和男性应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在就业中享有同等待遇,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原则和标准,而保护性立法是实现上述人权目标的重要手段。

劳动保护、平等发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特殊保护、国际趋势、女职工、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

D923.4(中国法律)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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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

1004-2563

11-2876/C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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