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女性再婚的动因及其法律规制
明清朝廷倡导女性守节,但民间女性再婚的现象并不鲜见,既有女性迫于贫困而改嫁,也有其夫家、母家因贪图财礼或觊觎财产而逼迫改嫁。传统礼俗教化虽然要求女性守节,但社会上却存在为了防止出现可能有伤风化的情况而促使州县官准许女性改嫁的情况。明清律例对女性再婚问题的法律规范呈现出亲属强嫁之罪愈改愈严、娶主帮抢之罪愈改愈宽的趋势。在强大的家长制权力面前,女性不管是安心守节还是渴望改嫁,其对再婚的自主能力都相当有限。
明清、女性、再婚、律例
D923.9(中国法律)
作者主持的天津财经大学科研发展基金项目“明清财税法制研究”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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