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563.2011.01.009
由客体到主体:民初女性婚姻权利的变化——以大理院婚约判解为例
在传统的婚姻制度与习俗中,女性并非婚姻的主体,在婚约定立中,她们处于被安排的地位,在婚约履行中,她们是被强迫履行婚约义务的客体,在婚约的解除中,也是被双方父母争议的"标的物",这种状况直到民国初年的民事基本法仍然没有任何改变.但民国初年的大理院因受西方民法理念及国内妇女运动的影响,通过一系列判解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定的变通,这种变通使民初女性的婚姻权利体现出由客体而主体的变化趋势.
民初、女性、婚姻权利、婚约判解
C913.13(社会学)
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09YJA820012"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5-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