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2563.2009.03.007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妾的权利及其保护——以江苏高等法院民事案例为中心

引用
妾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新民法不承认妾的地位,并把纳妾视为一种通奸行为,妻子可以据此要求离婚.这种变化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妾与夫脱离关系更加容易.妾在脱离关系后,一般可以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养赡费用.同时,寡妾也可以拥有一定的受养赡权利.但是,妾的这些权利往往受到夫、妻或者他人的挑战.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妾、民事案例

C613.7(名词术语、辞典、百科全书(类书))

2015-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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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

1004-2563

11-2876/C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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