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563.2007.04.006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妇女离婚问题——以江苏省高等法院1927-1936年民事案例为例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妇女在法律上拥有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但是,从原因来看,妇女提出离婚诉求主要是因为男方的虐待、遗弃以及疾病,并且,在通奸问题上,男方与女方有明显不同的表现.妇女的离婚不仅受到了法律上证据问题的困扰,还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在离婚后的妆奁与抚养费用上,妇女的合法权益一般得到了法院的保护.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妇女、离婚、民事案例
D442.9(妇女运动与组织)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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