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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2563.2006.z1.001

性骚扰侵害客体的民法分析

引用
文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结合民法人格权原理,分析已有关于性骚扰侵害客体的认识,指出所谓"贞操权"概念本身是男性对女性性压迫的传统社会性别意识的体现,它与当今社会人格平等的精神相悖,无存在之必要;"性骚扰侵害名誉权"的认识会导致对被搔扰者人格的贬低和被"污名化";用人格尊严权解释性骚扰侵害客体,难以有效救济被骚扰者受到侵害的权利.而从性骚扰行为的基本特征出发,自然人的自主权是它侵害的直接客体.文章还指出,职场性骚扰侵害的客体不限于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它还会侵害到其作为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和就业平等权.

性骚扰诉讼、性骚扰侵害客体、人格权、性自主权

D9(法律)

2006-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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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

1004-2563

11-2876/C

2006,(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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