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4.04.007
论电子数据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及其司法适用
电子数据复制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虽然现有规范已对电子数据复制件的证据能力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来源于传统的书证规则,而忽视了电子数据的可分离性、精确复制性等特征.因此,电子数据复制件证据能力的认定,应在明确电子数据复制件概念范围的基础之上,从基本原则、具备条件和确认情形等方面进一步探究.与此同时,电子数据复制件的司法适用还存在着对传统最佳证据规则的冲击、忽视电子数据复制件司法准入情形和忽视电子数据拟制原件规则等问题.未来,应重构数字时代最佳证据规则,确定以证据能力为核心的证据理念,明示电子数据拟制原件适用情形,以期推动电子数据复制件司法适用的规范化,实现数字正义.
电子数据复制件、电子数据原件、证据能力、证据真实性、最佳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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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ZD029
2024-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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