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4.04.005
人脸识别作为刑事证据的实践检视与理论回应
对 2013~2022 年刑事裁判文书分析发现,侦查机关多将人脸识别结果作为涉案线索而非认定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使用.人脸识别作为证据普遍得到控辩审三方的认可和采纳,但三方看法迥异,且有关证据形式、证据属性界定仍面临归属难题和适用困境.未经法庭质证的人脸识别作为证据处于隐性适用状态,不利于该技术的发展和庭审实质化.为促进科技成果向诉讼证据转化,充分发挥人脸识别证据独特的证明价值,可将其参照鉴定意见相关规定予以规制.根据人脸识别证据的生成原理,弥合取证规范不足,平衡控辩对抗关系,确立证据审查标准及重点,以促进诉讼程序协调衔接,纾解该技术司法适用的问题与风险.
人脸识别、自动识别、裁判文书、证据种类、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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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项目
2024-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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