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4.04.003
刑事诉讼中抽样取证证明的规范运作
在刑事诉讼中,抽样证明存在抽样取证证明、抽样鉴定证明和鉴定抽样证明三种样态,其中,抽样取证证明特指侦查机关自行抽样和取证所进行的证明活动.抽样取证证明的规范引入源自于海量证据时代的到来、客观证明思维的松动及抽样取证的运行失范.既有法律规范中的抽样取证证明被主要定位为一种取证方法,该定位未看到其证明本质,无法为实践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抽样取证证明可分为数值型和非数值型两种,本质上都是由侦查机关主导的依靠科学法则的证明方法,其抽样取证结果类似于专家意见.实现抽样取证证明的规范运作需在确立抽样取证报告之独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其程序和技术规范、明确其质证规则、确立其审查规则并限制许可性推定的适用.
抽样取证、证明方法、综合认定、推定、数额认定
32
D918.9(法学各部门)
2024-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419-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