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2.02.005
鉴定意见"明确"的应有理解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逐渐凸显,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和审判中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直接影响到鉴定质量与司法公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对于一些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使得人民法院与鉴定机构、鉴定人逐步形成对立关系,对于鉴定意见"明确"的刚性要求驱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采取避险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问题上作出适当让步,重建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信任关系.
民事诉讼、证据、司法鉴定、鉴定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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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22-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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