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1.02.008
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技术证据能力的纠缠与厘定——从2020年司法部与最高法的规范冲突谈起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沿续了20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对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技术证据形式的矛盾表述,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仍属"表面否定、实质肯定".该《规定》短期内有助于遏制民事审判实践中测试技术滥用失范的现状,但由于法规自身表述难以逻辑自洽,且与司法部部门规章存在明显法律冲突,反而不利于测试技术的法律规制与长远发展.审判机关对测试技术术语、专业领域和证据形式的误解和不当表述应予以纠正;同时,测试技术的应用标准及规程也亟需行业主管机关予以细化和监管.
多道心理生理测试、鉴定意见、证据能力、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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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项目
2021-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24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