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1.02.004
论被告人撤回有罪供述的证据能力构建——美国410规则对我国的启迪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能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后其之前的有罪供述仍然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那么反悔权将变得毫无意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0规则规定,被告人撤回的有罪答辩,或者在与控方进行答辩讨论过程中作出的陈述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可以在后续的程序中用来反对被告人.410规则的启迪对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序运行、控辩协商中双方的坦诚沟通以及司法权威的维护都有重要意义.410规则在我国的引入尽管会面临一些障碍,但都是可以克服的.我国引入410规则需要注意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不能允许被告人放弃410规则赋予的权利来促成控辩协商.
410规则、认罪认罚从宽、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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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37
2021-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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