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1.02.001
论刑事证据契约的理论模型与实践样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刑事诉讼模式从"压制型司法"向协同型(合作型)司法转变,这为刑事诉讼程序合意及证据契约的萌生奠定了制度基础.在合作式刑事司法模式中,控辩双方在证据场域内的合作与协商符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势必带来其证明模式的相应转变.与协商式刑事诉讼模式相适应的是合意证明模式.合意证明模式带有明显的契约取向.刑事证据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在取证行为、证明对象、证据能力、证据方法和证明程序上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证据契约.刑事证据契约的样态有取证契约、证据能力契约、证据方法契约、证明对象契约和证明程序契约.
刑事证据契约、合意证明模式、取证契约、证据能力契约、证明程序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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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21-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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