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0.02.008
鉴定人及其鉴定意见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一)知识的查明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鉴定人应当为法官调查其所欠缺的知识,以便法官在涉争案件中能够正确地作出裁判.在通常情况下,基于书证、勘验和证人证言,案件事实能够被充分地查明,或者当事人对其根本并无争议.但是,仍然有必要获取特别的专业知识,以便认定比如被告基于过失的义务违反或者原告的与有过失.鉴定人的任务是,为法院提供调查所必需的经验知识,因为随后作出的法院裁判将以这些知识为基础.最终,鉴定人将决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胜负.1如果法院(至少是其中的一名法官)已经具有了相应的专门知识,那么委任鉴定人就没有必要.至于法院是如何获取相关知识,比如是通过专业资料还是正在办理的类似案件,则并不重要.2但是,法院不应该高估自己所掌握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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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本文的翻译,得到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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