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9.05.004
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再审中"新的证据"之内涵
在现代民事诉讼适时提出主义之下,作为攻击防御方法内容之一的证据应当及时提出,"新的证据"这一概念的存在应当受到限制.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作为处置既判力正确性基础的特殊救济机制,其对于"新的证据"作为提出事由的处理更是应当慎之又慎.与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民事诉讼再审"新的证据"相关制度在合理化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之处.基于提出适时性和民事再审基本法理的要求,"新的证据"应当限制为书证,其证明的事实应当存在于原审程序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并且再审申请人对此已经履行了主张责任,以此保证民事再审程序运转的合理性.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新的证据、提出适时性、主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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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江西理工大学博士启动基金资助项目"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jxxjbs17072;2018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问题研究"JD18078
2020-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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