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7.04.004
论品性证据在我国量刑中的适用——以刑罚目的理论为指引
我国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过于重视已然犯罪的分析,忽略被告人将来行为的预测,过于重视量刑方法的精确化,忽视被告人个人情况的分析,不符合现代刑罚目的理论.刑罚目的理论经历了报应论、预防论与一体论的发展立场,不同理论对量刑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当代各国多提倡多元化的刑罚目的理论,我国也应当以此为鉴改造量刑程序.品性证据具有前瞻性优势和个别性优势,既符合多元化的刑罚目的理论,又足以弥补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缺陷,应当被引入并适用于我国量刑程序中.但是将品性证据适用于量刑,也难免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品性证据可能影响定罪公正,品性证据现实形态略显混乱,品性证据的适用规则不明等,亟待进一步探索与研究.
量刑、品性证据、刑罚目的理论、量刑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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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5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规范化研究”研究成果15YBA334
201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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