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6.06.009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范围和标准研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证人出作证庭费用之规范存在补偿范围不具体和补偿标准不明晰等诸多问题,关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之规定更是付之阙如。民事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和标准的认定混乱且随意性大,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解释》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补贴为标准”计算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更是有违平等原则。我国民诉立法应在厘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性质的基础上,采用列举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统一并明晰证人、鉴定人的补偿标准。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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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13YJA820063阶段性成果;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2017-0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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