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6.06.001
证据的内涵与依法取证-以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为分析视角
作为法律程序整体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一样,都在证据的作用下发挥其功能。然而,我国研究更多将目光聚焦于诉讼证据,而对行政程序证据缺乏关注。但实际上,行政机关是依法治国的主要执行官,其与公民的关系比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更为密切,所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无疑成为依法治国的重大课题,其中对行政处罚证据的规范尤其如此。从原则上而言,行政处罚证据理应符合证据“三性”,但警察思维与法官思维上的差异使其对证据有其特殊要求,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行政处罚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存在减弱和例外情形,因此,对于“毒树之果”以及通过钓鱼执法、秘密调查等方式所得证据并不必然排除,为此,与其让这些实践中早已普遍存在的行为游离于法外,不如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其范围、程序和命令禁止事项。
行政处罚、证据、依法取证、证据“三性”、毒树之果、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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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7-0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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