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6.05.005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证明妨碍规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商标法》和《专利解释二》规定的证明妨碍规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模糊不清且没有统一。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可知,要求权利人尽力举证或初步举证,应解释为是为了判断侵权人掌握的证据是否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参考或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应解释为推定权利人主张的证据内容成立,同时结合权利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与《民诉解释》第112条保持一致,可以获得最优的解释结果。
证明妨碍、举证妨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成本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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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本成果受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15XNLG06支持。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67-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