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6.03.010
审判中心视角下的证据法基本概念
自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以审判为中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如火如荼般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求是作为裁判根据的案件信息,形成并仅仅形成于法庭审判程序。故此,“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上排斥法庭审判以外的信息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尤其是侦查案卷对刑事判决的直接影响,由此引出侦、诉、审之关系,即刑事诉讼之纵向结构问题。因此,目前学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讨论多着眼于诉讼结构。然而,从本质上言,“结构”属于“以审判为中心”形式性的一面,犹如人之骨架,结构之外,“以审判为中心”仍有自己的血肉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审判为中心”应是“形”、“神”兼备的。“以审判为中心”之灵魂,恰恰是它对形成判决基础的案件信息来源近乎苛刻的要求。由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对我国证据制度造成的冲击,必然是正面、直接和根本性的,这其中,也包括我们已经约定俗成的证据法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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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7
2016-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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