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5.06.01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4)相关问题研究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我国目前伤残评定体系中重要的国家标准,2015牟1月1日起,2014版工伤标准正式实施.本文通过对新旧标准的对比,结合工伤保险制度的解读,主要阐述如下观点:1.《工伤标准》就其性质而言,是《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医学文件,享有独特的修订程序及与之配套的工伤补偿体系;此点与民事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同.2.比较新旧标准(2014版与2006版)内容,新版标准有如下进步:①新版标准严格按照GB/T1.1-2009、GB/T1.1-20000.2-2009标准编写的要求,体例形式更加严谨.②新版标准合并大量旧版标准中含义相近似的条款,避免了条款碎片化的缺陷;③新版标准更正/修订大量条款内容(多达100余条),使得标准条款的设置更加合理.3.新版标准依然存在缺陷,体现在①理念上的落后,不能与ICF、GEPI等国际/国外标准相接轨.②独创的“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有闭门造车之嫌.③描述关节功能障碍程度的用词不严谨等等.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劳动能力鉴定有特定的流程及委托事项要求,此点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有所不同,司法鉴定人及管理部门应对此予以了解.
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司法鉴定、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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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6-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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