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4.04.002
证据的界说-以字典释义为中心的历史语义学分析
通过把“证据”界定为一个语词,追溯“证据”一词在中西普通辞典中的释义历史,分析得出证据语词在中西语言中兼有动词与名词的双重属性,各以语族而非单一语词形式出现。中文强调了指称行为(证明活动),而西文更注重指称性质(明显性)。迄至当代,中西证据语词在指称外在可见的事物上基本达成一致。由之分析证据释义形式,可知因语词定义与真实定义的区别,证据的情境性、释义历史性等特点,证据只有在证据活动中才能被认识,从而证据定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转化为一个证据(符号)如何使用(指称与表达)的问题,人对证据概念的认知程度将限定着证据概念的呈现程度。
证据、证明、明显性、定义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4-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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