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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14.03.006

对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的思考-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

引用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强制证人到庭、拒绝作证权、对质权、近亲属

D915.13(法学各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2013BSCX19。本文的写作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201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1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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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

1674-1226

11-5643/D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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