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
由于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直接关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因而,必须对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做出规范.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判例在判断重复供述可采性时均是分析前次的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对重复供述产生影响.此种分析严格来说不是“毒树之果”理论的运用,而是“非法讯问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我国应采用“非法取证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以便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为法院排除重复供述提供法律依据.采用此种分析方法须综合考量个案中的具体因素.在我国,排除重复供述还面临着前次非法供述难以被排除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两方面的困境,对此应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
审理前、重复供述、可采性、非法讯问、持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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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4-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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