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1226.2013.03.008

论警讯录音录像证据

引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警讯录音录像制度.如何科学理解、切实贯彻落实这一制度是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在科学理解警讯录音录像制度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应做实质性解释,对“可能”的界定应以法定最高刑为准,在录音或录像方式的选择上应坚持录像优先原则.为了切实发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我们应建立警讯录音录像的随案移送和审前开示制度,并对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确立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措施.在程序性制裁方面,应当可反驳地推定违反警讯录音录像规定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具有可采性.即便控方推翻了这一推定,也应允许对警讯笔录的证明力做不利推论.

警讯录音录像、警讯笔录、审前开示、可采性、证明力

21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65-37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证据科学

1674-1226

11-5643/D

21

2013,21(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