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2.05.004
论技侦手段所获材料的证据使用
技术侦查手段在我国侦查实践中正在不断扩大适用,作为一项打击犯罪的尖锐武器,其所获得的信息与材料却基本上不允许用作证据使用,这一做法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不利于保障人权。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本文在分析成因与实践作法的基础上,对修正案的规定进行了评析与展望。
技术侦查、证据转化、秘密侦查、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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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9(法学各部门)
2013-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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