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1.04.010
科学标准在社会和法庭科学证据中的应用
在当今的司法程序中越来越多地应用科学技术来证明争议事实,但这种应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有关证据和证明程序规则的存在.在本质上,并没有同科学证据的应用和采纳在任何方式上存在冲突。相反,如果存在非认知性的程序规则,其结果是这样的规则应该被撤销。除了物理、化学、工程学和遗传学等“解释性科学”得以广泛应用之外,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和人类文化学等“理解性科学”也逐渐在司法程序中开始应用。关于法庭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当新的法庭科学证据获取方法被发现和采用时.如果它们不遵循科学有效性的标准,那么它们将不能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为证据。
科学标准、科学证据、司法鉴定、事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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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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