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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09.06.003

论刑事和解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引用
刑事和解与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更加重视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意愿,不能忽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两个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在实践占主导地位的司法调解模式下的刑事和解作为审判前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包含加害方自愿认罪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个阶段,蕴舍着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应当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明确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分配规则以及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刑事和解顺利开展,达到案结事了.

刑事和解、司法调解模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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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15.13(药物基础科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8JA820038;北京市教委法庭科学技术基地共建项目"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成果

2010-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6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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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

1674-1226

11-56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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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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