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07.03.008
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
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责任保险、医疗过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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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82.3(中国法律)
2007-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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