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1226.2002.04.010

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引用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选择死亡的权利;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非自愿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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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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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杂志

1007-9297

11-391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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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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