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02.04.010
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选择死亡的权利;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非自愿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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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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