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1226.2002.04.005

一起索赔百万元的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反思

引用
@@ 案情简介 患儿张某,1995年8月10日出生.1997年1月1日晚因吐泻由父母送至医院儿科急诊处理,值班医生临床诊断其为肠炎,予1 %庆大糖浆 100 ml,3ml tid.药瓶瓶体上刻有10格,容量为100 ml,同时注明每日3次,每次服用1格,这实际是成人剂量.同年1月20日,父母发现张某听力减退,后带其至多家医院检查,确诊为双侧感音性耳聋.同年的5月26日张某、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认为张某按药瓶上的标示服药,因超量而导致张某耳聋,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住宿及房租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伤残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原告张某及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 065 770元.被告医院认为,医院对原告张某诊断正确,用药合理,剂量恰当.导致耳聋的因素很多,药物不是耳聋的惟一原因 ,庆大口服不吸收或极少吸收,不可能引起耳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法院也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因果关系鉴定,审判历时16个月,最后法院认定被告自行配制庆大糖浆合法,被告对原告张某用药正确且剂量合理,原告张某耳聋与被告治疗之间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及其父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 982元由原告负担 5 000元,应由原告负担的其余诉讼费法院予以免交,鉴定费人民币3 000元由原告负担.

药物性耳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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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9.4;R764.43(法学各部门)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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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杂志

1007-9297

11-391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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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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